近日,中国大妈的广场舞音响扰民问题,惊动了大洋彼岸的美国警察。据美国《侨报》报道称,日前一支华人舞蹈队在纽约布鲁克林的日落公园排练时,遭到附近居民的多次报警,前来的警员将领队王女士铐起来并开传票,王女士6日出庭应诉。(8月8日《深圳晚报》)
发生在纽约的“广场舞扰民案”,很快惊动了对广场舞乐此不疲的众多国人。在公园里跳舞健身在国内早已呈现出“燎原之势”,在美国纽约,怎么刚刚“星星点灯”就变成违法的了?对此,许多人认为这是地域文化或者是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然而,对于这种观点,笔者并不以为然——广场舞固然是当下社会不可或缺的市民文化,但市民文化当有边界,当有对别人的尊重。
这个边界,从道德层面讲,要尊重别人,尤其是要尊重别人的视觉和听觉,而从法律角度讲,则不应该达到“噪音污染”的地步。而在法治较健全、市民更为自我的美国社会,传来“广场舞扰民案”,恰恰给我们提了这样一个醒。事实上,不只是美国,我国对于“扰民”也有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广场舞,我们必须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不是跳的人多了,你就不扰民了。
再说一说我个人的一点感受。对于广场舞,只要在合理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我并不排斥。我几乎每天晚上,都领着不到两岁的女儿到广场上去看别人跳舞,看到女儿学他们跳舞的样子,我也非常高兴。可是,有一次在坐公共汽车时,一位50岁左右的大叔,便拿出了自己的MP3播放器,非常淡定自若的在公共汽车上放起了《最炫民族风》。而没过几分钟,便有人对这位大叔提出了抗议。我想这便是市民文化的边界——既要有时间意识,也要有地点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