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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辆车肇事 无一停留报案让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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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7月2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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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辆车肇事 无一停留报案让人痛心

 

刘鹏

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轧,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7月22日《京华时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速公路是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等通行和穿越的。唐某夜间出现在高速公路上并被撞,其自身无疑存在过错和违法,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这并不是说,既然唐某有过错,其就该被后面来的33辆车碰撞、碾轧;也不是说,所有车辆都可以无视唐某的生命,不用停车查看,甚至连报警也用不着。

唐某不该出现在高速公路上,但34辆车撞上了他,不可能所有车辆上的人,均没有发现撞人了,即便是没有想到会撞上人,撞上的是物品,是否也有责任和义务报警,以避免后边的车辆也撞上。无论34辆车无一停留、报警是否违法,但司机集体冷漠的态度无疑都是让人遗憾和痛心的。

需要我们反思的是,到底是什么造成了34辆车的集体冷漠?司机等人的责任和良知意识缺失,显然是主观方面的原因。但从客观特别是法律制度层面而言,不尽合情与合理的一些法律规定,同样是导致悲剧的祸根。比如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唐某被撞之后,所有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34辆车平均,每车只需要负责0.3%的赔偿责任。那么照此逻辑,撞上唐某的车越多,车辆和司机的责任越小。

前几年,在交通肇事问题上,很多司机有一个私下的偏执认知,即“撞伤不如撞死”。后经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相关宣传力度的加强,这种错误认识已经有所改观。如今,车辆撞人不停的责任还没有被追究,如同日前报道的某司机主动停车报案而受刑责,其他肇事司机却逃之夭夭,不予追究。如果停车却要承担主要责任,已经无异于另一个“撞伤不如撞死”。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至少,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做出相关明确规定,不能让主动承担责任者,反而比逃逸者付出的代价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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