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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罚“未婚妈妈”太“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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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3年6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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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罚“未婚妈妈”太“坑娘”

 

王志萍

新发布的《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6月2日《潇湘晨报》)

违法生产,应该担责。问题在于这个规定很难操作,“明知他人有配偶”,这个“明知”是什么情况?有的是知道但隐瞒,有的确实是女方被欺骗了等等。而且男女双方一起生孩子,其具体情况很复杂,涉及感情、传统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的是主观想生,有的是客观原因,怎么提供“有效证明”?

问题还在于,一个巴掌拍不响,生孩子不可能是女方一方面的事情。没有未婚或已婚的“爸爸”,就不会有“未婚妈妈”,这是常识。只处罚女方,会导致弃婴的大量出现。

任何法规的出台,公平是基础,可操作是要义。事实上,罚款向来就不是包治百病的良药。而太“坑娘”的罚款,也就不是搞好计生工作的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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