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轿车的,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在合肥申请廉租住房;转租、转借廉租住房的,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将收回所承租的廉租房。昨日,合肥市房产局公布《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对于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方式、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的“约定”。
申请条件:拥有轿车的不能申请
在合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成员必须为本市市区居民户口。昨日,合肥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必须符合合肥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未婚者应与其父母共同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拥有轿车的(特定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除外);有经营性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其他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私有房屋的;申请家庭成员已承租公有房屋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住房的(因重大疾病治疗等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拥有待入住的安置房屋;应当认定为自有住房的其他情形。
保障方式:困难户可减半交房租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享受保障的方式。
租金补贴,是指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承租廉租住房的低保家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或有其他重大变故情形的,无力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和物业综合服务费,经批准,可减半缴纳6个月的上述费用。
监督管理:转租者,追缴非法收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区民政部门,会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超过合肥低收入标准的;因家庭人口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确定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
发现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合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加层、改建、扩建或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