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名犬被车轧死,价值如何认定?日前,定远县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狗案”。
2011年9月21日,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中路发生一起特殊交通事故,余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货车行驶中,不慎轧伤了路边宠物店店主黎某的“阿拉斯加”宠物名犬。宠物店店员江某赶忙跑过去抢救,由于疼痛,宠物犬将前来救治它的江某咬伤。不久,宠物犬死亡。
经交通部门认定,驾驶员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宠物犬经评估,价值58450元,加上鉴定费用共6万余元;江某被狗咬伤治疗医疗费2221元,误工费、营养费1000元。经交通部门调解,余某所在的公司先行赔偿了黎某和江某的损失。
事后,余某所在货车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要求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000余元。但保险公司认为江某被咬伤的费用应由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宠物店员江某去抢救宠物犬的行为,本意是为了防止和减少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也应当一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