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昨日,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最新出台的《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明确了救助病种范围以及不能被救助的范围,并首次统一了市区(不含四县及巢湖市)医疗救助标准。
对象增加 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首次被纳入
老标准中,合肥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新办法中,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首次被纳入救助对象。”合肥市民政局社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
合肥市区的低保标准提高至410元,按照这个标准,低保标准1.8倍,即每月人均收入在410元至738元之间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将被救助。
范围扩大 甲亢、唇腭裂等病种可获救助
新办法规定,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
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恶性肿瘤和《合肥市特殊病门诊医疗卡》明确的特殊病种。
“老办法中规定了10余种救助病种,新办法增加了甲亢、唇腭裂、I型糖尿病等病种,救助范围扩大,救助病种达20多种。”该负责人介绍说。
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镶牙、整容、矫形、配镜;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其他由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标准统一 同城医疗救助无差异
“以前,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区自己制定,新办法首次统一了合肥市区的医疗救助标准。”社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部分的50%参合(保)资金。
对已参保、参合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65%。对未参保、参合的上述救助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各种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0%。
对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住院和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可视医疗救助资金年度结余情况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年人均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