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近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清理广播电视“送礼”广告的通知》,要求各级电台电视台立即删除含有渲染“送礼”内容的广告。
(2月6日 《新京报》)
广告对公众之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这不仅体现在商品的选择上,也体现在价值观形成上。
我们不能要求每个商业广告都能像公益广告那样发出诸如“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好声音”,为社会传播正能量。但是“不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应当成为所有广告的底线。这在《广告法》上也有明确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遵守社会公德。”
不得不说,当前诸多送礼广告已经违背了《广告法》的宗旨。各种价值不菲的所谓“礼品”已经远超出普通百姓出于礼仪,馈赠往来的需要。“送领导”、“上级有面子”等广告语直接就是在鼓励人们行贿,更给领导干部营造了过节收礼是“应有之义”的恶性气氛。所谓“送礼首选”,说白了就是“行贿首选”。
诸多送礼广告所宣传的商品并不是靠质量和服务取胜,而是在一味地鼓吹价格本身所“体现”出来的“地位”和“品位”,大有鼓励人们送礼“只送贵的,不送对的”之势。这不仅涉嫌虚假广告,让消费者买到物缺所值的商品,更可能会让商品成为“礼品”后,找不到合适的主人,进而使其使用价值无端减少甚至沦为一堆废品。这也与社会节俭之风背道而驰。
叫停送礼广告回归了法律的本意,弘扬了社会正气。广电总局本次亮剑值得称道。同时,我们还应该认识到还有诸多类型的广告正在助长不良社会风气,侵犯消费者利益。如充满欺诈、伪劣商品的电视购物广告,不堪入目、让人听之须临水洗耳的沾黄广告,给中小学生带来学习障碍的谐音仿造广告等等都是广告界的重灾区。广电总局何不乘着叫停送礼广告的东风,对于广告重灾区来个集中整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