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锐
近日,武汉一名老板派彭勇驾车送6位农民工返回老家。途中被黄冈市团风县运管所工作人员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查扣车辆,要求缴纳3000元罚款。记者调查发现,执法人员的执法“证据”仅仅只是1张名片。事实查明后,运管所退还了彭勇所缴纳1500元罚款,并表示歉意。(武汉晨报2月5日)
本次执法的诸多环节都涉嫌违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只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才能被认定为非法运营。而经营要以牟利为目的。即使车上存在“出租”字样名片,也难以排除合理怀疑,将本次运输认定为经营行为。比如,也许司机曾经在异地使用车辆非法营运,而这次没有;也许是他人不慎将之留在车内。
同时,《行政处罚法》赋予了当事人申辩权,当地执法本应严守“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要求彭勇申请所在公司提供相关证明,待事实调查清楚后,再行处理,却置彭勇合理解释而不顾,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武断地作出罚款决定,这不仅侵犯了法院赋予当事人的申辩权,更违反了“孤证不立”的证据规则,这样的执法活动因违法无效。
当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规定执法,而是本着“有罪推定”的态度,无视公民实体与程序上的权利,也就让执法沦为“执罚”了。这样的执法不仅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反而可能成为某些执法人员为单位或个人“谋福利”的工具,践踏公众对法律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