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 是民众心声,更是自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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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 是民众心声,更是自然之理

 

钱兆成

记者从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指挥部获悉,10名死难者身份已确定,指挥部已通知其家属认领。鉴于目前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尚在进行中,事发地政府已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赔偿金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今日本报16版)

一场人祸之后,10名死难者魂归天国,死者长已矣,这尘世间的烦恼并应该与他们无缘,可是这先前同命不同价,居然又一次在死者之中分出个三六九等。幸好河南方面迷途知返,已将连霍高速义昌大桥坍塌事故死难者按同一标准赔偿。

为什么网上会流传“同命不同价的说法呢?”,只是因为之前多起事故都以“同名不同价”的标准进行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这样的赔偿虽然不合理,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反驳它。不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法律的通过,标志着“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中正式确立。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用于司法实践。2011年7月23日发生的甬温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0人(包括3名外籍人士)死亡,约200人受伤。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约5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约1.5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约27万元等。这起事故的处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第一次在现实中大规模的采用“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是对以往不同户口居民身份获得不同赔偿数额的一次否定。

既然已经有镜鉴在先,“同命同价”也应该适用于这起事故的处理,这既是对死者的尊重,又是对法律的遵循,更顺应法制进程的必然选择,尽管城镇和农村由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能会造成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上有所差距,但是,我们不能继续将这种差异扩大化,并在法律上加以肯定下来。如果这种差距会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弥补,这就形成了一种制度上的歧视,这与当下的社情民意背道而驰。

在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们并没有被局限在某块土地之上,而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当中的。“同命同价”是民众的心声,也是时代的选择,更是自然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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