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工作的张先生从2011年4月开始成为“房奴”,身为工程师的他研究和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后认为,合同中两条款“掐架”,银行利率计算有误。在向银行方面多次反映无果后,他将贷款银行告上法庭。
质疑1:贷款合同中两条款“掐架”
张先生在合肥一家工程监理公司上班,平常比较喜欢看经济类书籍。2011年2月,他在合肥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3月,他和一家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月需还款1581.62元。
仔细查看贷款合同条款时,他发现,合同中对于年利率的表述出现两次,虽然疑惑,但他并未想太多,2011年4月,他开始还贷。2011年12月,他在翻看一本建筑经济类书籍时,看到了书中“有效利率”和“名义利率”两个概念。
他联想到自己的房贷合同,带着疑惑,他再次查看了房贷合同。“我发现,贷款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年利率是4.5% ,但是合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又标明,‘贷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实际天数计息。月利率、年利率两者之间的关系为月利率=年利率/12,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他认为,这两条条款相互矛盾,“根据我的计算,按照后一项条款执行,实际有效年利率为0.04594,大于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的年利率0.045,乘以总贷款数额和240个月的还款期数后,我发现将多支付近5000元给银行。”
质疑2:银行利率计算有误
同时,他还提出“银行没有考虑按月偿付利息的利率”的观点,“我觉得,银行在计算利息时,根本没考虑‘利息的利息’这一问题。”他举例说,如果每年偿还利息为1200元,以每月还100元的方式还款,和年底一次性还1200元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对借贷双方的意义不一样。
他认为,每月偿还总贷款的100元利息,这100元在银行里二次生成利息,对于银行而言,这是无偿得到的,而对于贷款方来说,是无偿奉献出去的,他觉得合理的月利率计算,应考虑到“利息的利息”问题,“我觉得月利率和年利率的关系应当是月利率=(1+约定年利率)开12次方-1,而不是月利率=年利率/12。”
向银行多次反映无果后,张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2012年年底,他向法院提交了诉状,“我这么做不仅仅是为自己,还想为广大‘房奴’讨个说法。”记者获悉,目前,庐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张先生的诉状,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