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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黑名单”,应遵循法治理念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12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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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黑名单”,应遵循法治理念

舒锐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公安机关将大力推进交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的工作。(12月3日《新京报》)

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无论其初衷多么高尚,究其本质都是一种新型行政处罚,更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扩张,在现实生活中,有着无限膨胀并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

我国现有两个法定诚信体系,一个是人民银行设立的个人征信系统,当公民进入黑名单则将在贷款上遭遇不便;一个是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当“老赖”进入黑名单,其他主体就能查询到他的不诚信记录,从而不与其发生交易。我们可以看到,被实践证明有效的现有信用体系都有其有限性,并不是只要进入了黑名单,公民就啥也不能干了。

新设立的交通安全诚信体系也应当延续如此限制,所挂钩的个人信息必须限制在和交通安全相关的信息之内。如在缴纳交通保险时,须缴纳更高的保费;在驾照换证时,其所有机动车通过年检时,应聘司机尤其是校车司机时,将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最后,将违法者列入“黑名单”应比照行政处罚措施,设立严格程序,实现“依法、公正、审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抗辩权、申诉权、救济权、改正权。一方面,当事人有权知悉自己因何遭受的惩罚,并对可能出现的错误提出异议,得到救济。另一方面,不良信息不应伴随违法者一生,违法者有权通过一定时间内的无违法记录,申请不良记录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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