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购买了一辆民用车后改装成警车,后转卖给他人发生车祸,致一人伤残一人轻伤。受害人与公安机关多次对簿公堂,终于拿到应有的赔偿。日前,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派出所的主管部门宿州市公安局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1942.66元。
2009年5月2日,王某驾驶皖L-0051警车(假牌照)在宿州市埇桥区汴河派出所前,由路东侧向南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蔡某无证驾驶未入户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蔡某及车上的妻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
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鉴定,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认定蔡某、李某无责任。事发后,李某住院67天,支付医疗费22862.4元。经过司法鉴定,李某口腔九级伤残,右下肢十级伤残。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系宿州市公安局蒿沟派出所从宿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购买,并过户到派出所名下。随后,该所将肇事车辆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汽车修理厂,买车协议里注明该车作为报废车辆处理,但是汽车修理厂并没有将车辆拆解,而是又以7000元的价格转卖给王某。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某驾驶车辆致蔡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对蔡某、李某主张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酌定12000元。蔡某举证的不是正式发票,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61942.66元,宿州市公安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前,宿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