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为谋取利益,梁某等四被告人在明知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处理化工废弃物,险些酿成重大环境污染(星报曾重点报道)。日前,利辛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梁某等四被告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并判处被告人梁某和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马某被单处罚金五千元。
2011年9月,梁某、卞某(已判刑)在明知没有处置资格的情况下,通过江苏省大丰伊思康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另案处理),从江苏省大丰伊思康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拉出20余吨约160桶化工废料运到安徽省涡阳县蒙关的一煤厂内。
该公司付给梁某、卞某每吨七百元,梁某二人以每吨四百元的价格将化工废料交由李某、邱某(均已判刑)、马某等人处理。邱某、马某又联系刘某、王某等人,将其中约六七十桶拉到利辛县旧城镇马桥窑厂,倾倒在取土坑内。
经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检验,该化工废料中含有二氯苯、苯胺等十余种有害化学成分,造成了环境污染。案发后,利辛县为转移处置此批危险废弃物花费523448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有毒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