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上午9时,河南省交通厅召开关于黄河公路大桥免费的新闻发布会:从8日零时起,郑州黄河大桥将终止收费,永久免费。同时,河南省交通厅等部门将对行驶郑州黄河公路大桥的3轴以上(含3轴)大型载货车辆实行分流绕道行驶。(本报今日17版)
从8日零时起,郑州黄河大桥终止收费,永久免费。免费的且是永久,本应该给予公众足量的满足感,然而,“免费”二字终究绕不过16年收费的历史,这样的免费也只能成为迟来的“救赎”。
如果没有这16年超期收费的污点,郑州黄河大桥或许能够成为一个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典型。不过,典型要从比较中得出,迟来的免费已经将郑州黄河大桥打造成另一种典型,而与这种迟来的“救赎”相印证的则是那种屡教不改型路桥。
不过笔者以为,面对顽固的路桥收费体制,抓几个典型、约谈几个地方主管部门领导的运动式办法是不行的,也难以卸掉问题的重重铠甲。应该看到,不少收费站收费年限遥遥无期,任意延长期限的例子比比皆是。而早在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公路的最长年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去年6月份,五部委则下发《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却“拒绝回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高收费、高福利、长年限,貌似已经成为一种“以战养战”的策略。
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需要“良法”,但同时更需要执行“良法”。而目前一些行业领域出现的有法不依,某些地区还没能做到“每个人都在法的约束之中”,都是“良法”在执行中遭遇了“权大于法”的问题。公路违规收费的乱局问题也正出于此。试想,“公路收费”背后存在巨大利益,在缺乏有效监督,收费状况又不透明的情况下,自然没有人愿意主动放弃隐藏巨大利益的权力。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公路收费还是陷入开征之后很难停止的怪圈。
同时,公路收费涉及庞大的资金流向,关乎千万机动车主的切身利益,应当体现基本的价值原则:收费标准不能纳入收费方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形成“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的话语独大。严格审核的收费标准,高要求的服务水准是收费的必要条件。车主作为缴费方同时是服务获取者,对收费公路的服务进行评判是其权利,将意见反馈给负责监管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府对这些意见必须履行行政作为是其应有的义务。一言以蔽之,完全的市场行为需要对等的市场主体。
双管齐下之后,或许迟到的免费“救赎”才能来得更猛烈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