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上又出现一批“自助捐精”群。(9月17日《新京报》)
自由选择是人的天然权利,笔者无意将私自捐精中可能存在的泛情色问题放大,但有必要期望制度之善、政策之悯能够体谅不孕不育家庭的辛酸与无奈,为这些父母减缓无尽的等待,高昂的费用,规避背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孕不育家庭面对的困境显然是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
所谓“捐精方自愿放弃作为父亲对该孩子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求精方的丈夫为该孩子的唯一法定父亲,自愿承担父亲对该孩子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貌似遵从了契约精神,但实际上,这种私自订立协议完全与法律背道而驰。或许有一天,民间合同一方的自我宽慰,终究会在一系列衍生的法律道德问题面前“花容失色”。
这种貌似守法,实则违法的行事方法实际上是很多公共悲怆的原因之一。这种行事方法实际上是对问题的回避。不孕不育是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然而,传统的偏见视其为伦理污点,消除某些社会认知的传统偏见,还不育不孕的家庭一个尊严,让他们能够走出阴霾,走向阳光,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