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荣某交通肇事,指使王某顶包,招致王某妻子的不满告发,最终,荣某、王某都获刑。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2月23日,荣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沿宣水路由宣城市区往宣州区水阳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宣水路海棠湾路段,碰撞尚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尚某当场死亡。荣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在案发现场对同车王某承诺报答和支付生活费,指使王某电话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冒名顶替、作虚假供述。
王某听从了荣某的指使,拨打电话报警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冒名顶替荣某,并作虚假陈述,对荣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包庇。
同月29日,王某的妻子到公安机关反映王某替人顶罪的事实,同年3月1日,荣某主动至宣城市公安局投案,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被告人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荣某犯罪后以贿买方法指使被告人王某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作证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荣某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
结合被告人荣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自首,认罪;被告人王某坦白、认罪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