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人依法宣布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担保公司追偿,仍未能收回的债权,可被视为代偿损失并按程序核销,这是记者昨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的。
作为国内第一份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代偿损失核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已在我省印发,首次明确了担保业务代偿损失的确认标准和核销程序,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暂行一年。
实施范围是什么?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适用本办法。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性质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受托运作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比照本办法执行。
代偿资产,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融资性担保后,在债务到期时,被担保人未能按约定清偿债务,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代为履行债务后形成的债权。代偿损失,是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实际承担的赔付损失,即追偿收入与代偿本息及追偿支出的差额。
哪些是代偿损失?
被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相关程序已经终结,融资性担保公司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被担保人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被担保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确实无力偿还债务,融资性担保公司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被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但已被县级或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追偿,仍未能收回的债权。
被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融资性担保公司追偿后,仍未能收回的债权。由于被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融资性担保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
代偿损失责任追究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代偿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代偿损失,须查明代偿损失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明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代偿项目。对代偿损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已被融资性担保公司处理的责任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视情节轻重,限制内部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应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代偿损失认定和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