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昨晨闭幕,各国运动员的运动服颇受关注。不过,在古代奥运会开始后的一段时间里,并无队服一说——运动员都是赤身裸体进行竞技的。日前,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翟振明在一篇英文短文中倡议允许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裸体比赛。他说,过去禁止运动员裸体比赛或许有其原因,但如今这些原因不一定构成继续这项政策的理由。(据8月13日《广州日报》)
所谓的裸体奥运完全出于一场意外,公元前720年第15届竞技会上,一位名叫奥耳西波斯的年轻运动员在赛跑比赛中不慎把兽皮散落在跑道上,但他不顾观众的哄笑,仍坚持跑完了全程。在这次意外中,人们发现裸体更能体现肌肉的健美,于是规定以后一律进行赤身比赛。
当然这样的意外有其文化背景。 在西方,有“本质即裸体”的说法——这句话来源于法国哲学大亨笛卡尔。在文艺复兴的时代,裸体几乎就是“美”的化身。
相比西方国家的“裸体主义”,在中国人的生活中“裸体”往往并非必需品。中国人孜孜不倦几千年来所追求的,大多仍然只是个体自我的过度陶醉:在私密领域的裸体或者部分个体用裸体来凸显自己。
更为普遍的是,相对于裸体文化,中国人更推崇衣着文化。正如林语堂所言:一般人体都像猴子或像吃得饱的马,只有衣服的掩饰能使有的人看上去像陆军上校,使有的人像银行老板。剥光国际会议上那些风度翩翩的代表们的衣服,我们就会获得更真切的认识:当今混乱的世界,原来是由一群猴子统治着。
在这样的文化差异面前,“倡议允许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裸体比赛”,仅仅是一厢情愿的乃至是不合时宜的自我想象,说得重一点只是一段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