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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舞弊,监督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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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8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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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舞弊,监督乏力

吴杭民/文 朱慧卿/图
 

据新华社广州8月5日电:广东省中山市政府新闻办于5日上午披露,该市纪委查明: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梁国影徇私舞弊,私改其儿子林钰成公务员考试分数,致其进入录取公示。因情节严重,已决定取消林钰成公务员录用资格;停止梁国影市人社局纪委书记职务并对其进行立案检查;将对梁国影及相关涉案人员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公考理应是极其公正公平的,应该由铁的制度和纪律来保证其严肃性、权威性,可是,在无数次的舞弊过程中,我们见识不到这样的制度和纪律,为官员子女量身定制职位的“萝卜招考”早就不是新鲜的“招数”了,现在居然发展到可以随意为自家孩子更改公考成绩,试问,公考的监督机制何在?监督乏力的公考,难免背离了原本的宗旨,成为权力可言肆意亵渎的领地。

公考过程中丧失了必要的监督,那么,即使被网友曝光、东窗事发后呢?那些徇私舞弊的官员,能受到严厉的惩戒吗?前不久,《人民日报》曾发文指出,近年来,中国各地不断出现的萝卜招聘现象引起了公众的极大不满,更有人称中国公务员是“世袭制”。这些遭人诟病的事件,大多是通过举报而非自查的方式引起公众关注,并且在“东窗事发”之后也鲜见有关单位领导和组织者被问责。中山市的这起公考徇私舞弊案,如果仅仅以取消录用资格、停止梁国影市人社局纪委书记职务收场,那显然又是在敷衍舆论和民众。

我国《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对在招收公务员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刑法完全能够予以严惩,但是,有几起“萝卜招考”最后是被处以刑罚的呢?这几乎是极个别的情形。山西长治公务员考录体检弊案中,多名被告人被以“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媒体誉为“在刑事司法史上尚属首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可见,有多少公考舞弊案,最终是轻描淡写地收场了,而逃脱了刑法的制裁!

公考屡屡舞弊,只因监督乏力处罚轻微,又谈何一丝公正可言?就业的公平,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关键所在,我们的公考制度,早就该亡羊补牢了,否则,一些地方政府的公信力,真是“覆水难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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