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乞讨者,城市能否宽容些
蹊跷的“四舍五入”
非常道
先解决公平问题再谈延长退休年龄
让励志故事 不再都是“残贫苦”
天价“自拍”与权力的“自说自话”
下一篇4 2012年7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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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乞讨者,城市能否宽容些

刘义昆
 

6月,深圳罗湖出台市容环境量化考核指标。指标规定街头若出现乞讨流浪人员,将扣除城管考核分数。根据媒体报道,这一规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专家则称这一规定有可能影响到乞讨人员的权利,而流浪乞讨人员没有任何反抗的能力和手段。(《南方日报》7月2日)

在《万历十五年》一书中,黄仁宇先生提出一个新的看法:中国失败的原因无关道德和个人因素,而是在技术上不能实现“数目字管理”。当我看到罗湖区对市容实行精细化管理时,我原本想给予热烈掌声。然而,街头出现乞丐将对城管扣分,却也出现在了打分条目中,使我对这市容环境量化考核指标顿失好感。可谓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

《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的九年来,我们看到,乞丐和九年前相比减少了不少,很多流浪乞讨人员也切实得到了救助。但到目前为止,流浪乞讨现象仍是令许多城市很头疼的问题,为此,加强对职业乞讨人员的管理是必要的。但严禁市内马路乞讨行为以清除乞丐、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等规定却是不合理的,不仅有失厚道,也有违救助精神。

是的,“严禁市内马路乞讨行为”难以从《救助管理办法》中寻找到法律支持。《救助管理办法》有四个特点:首先是自愿,其次是平等,再次是无偿,第四是开放式管理。通过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积极劝导甚至护送乞讨者返乡,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若采取处罚措施严禁市内马路乞讨行为,却会使救助变成一种强迫;将这一考核指标转嫁到城管身上,恐怕又会刺激城管的暴力冲动。

城市管理者应该懂得,即便是西方发达城市繁华的街头,也会有乞讨人员长期盘踞,对中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彻底清理马路乞讨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想要“彻底清理马路乞讨人员”,恐怕唯有通过强制手段“毫不手软”地予以打压和驱逐。而这样做,恐怕又会回到收容遣送的老路上去。

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再穷困的人也应该能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这是构成其生存权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严禁市内马路乞讨行为”,则只会让乞讨人员失去收入来源,没有了活路。“中国是一辆在城市化道路上奔跑的巴士,你不能保证所有上车的人都是衣冠楚楚的绅士。”诚如评论人艾君所言,城市管理者应慎防“城市洁癖”思维。

有流浪乞讨人员,就一定会影响深圳的城市形象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当地政府能够保障乞讨人员一定的收入和生活来源,能够让他们在寒冬感受到温暖、在夏天感受到清凉,能够让他们在城市里顺利地生存下去,即便流浪乞讨人员很多,反而能体现深圳的城市包容与政府开明——在我看来,“让人民都有活路”才是一个城市最好的形象。

出现乞讨流浪人员,将扣除城管考核分数;网友问,谁对政府扣分呢?这恐怕是需要回答的问题。对于乞讨流浪人员,能否多征求市民和他们自己的意见呢?是的,城市应该是以人为本的城市,城市应该包容乞讨人员。这是塑造政府形象和城市形象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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