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古籍专家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稿有关“文字作品”的定义里加上“古籍”,并明确“独创性”的内涵。对此,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古籍本身已经过了50年的保护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根据古籍进行标点、校勘、注释、今译等整理行为产生的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受保护的。
点评:整理古籍的目的,是为了传播与推广传统文化,我想无论从事此项工作的个人或机构,都不会把盈利作为主要目的。
虽然古籍整理有一定的独创性,但多限于对疑难问题的校勘、考证与索引,一般的校勘、标点、分段、注释与翻译,要识别其独创性非常困难,所以在版权保护上难度也很大。国际版权公约之所以有公版书的概念,目的也是为了文化传播。在这方面如果法律限制过多,不仅会增加无效的版权官司,也可能形成某些机构对古籍传播的垄断,最终影响的还是传统文化向社会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