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正在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有法可依工作,企业若恶意欠薪,拟将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职工将有望获得所欠工资的1至5倍赔偿金。(4月26日《北京晨报》)
企业若恶意欠薪,职工将有望获得所欠工资的1至5倍赔偿金。在肯定这种做法的同时,笔者不免疑问,这条政策的执行力度有多大?这钱谁出?事前诸葛是不是要比事后诸葛来得强?
早在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恶意欠薪正式入罪,达摩克利斯之剑高悬在企业经营者的头顶,虽然欠薪已经入刑,关键是目前国内的法律缺乏强硬的执行力度,导致违法成本低廉,一些老板或包工头不惜铤而走险,即使被抓住了往往只是发放欠薪了事。
然而,毕竟恶意欠薪在前,只有把更多的精力和智慧用于怎样预防、打击恶意欠薪的源头上面,防患于未然,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如何做事前诸葛,笔者以为,首先,欠薪的主力军是中小微企业,那么首先要从经营方式入手解决问题。打破中小私企的经营“潜规则”,即垫资行为。虽然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垫资行为,但据知情人士透露,部分中小微企业早已将垫资制作为变相筹资的渠道,借以降低资金成本、转嫁经营风险。垫资被用来赚取更高的利润,所以他们想方设法一拖再拖,上家拖下家,下家只能拖普通职工。
进一步的,笔者以为,主管部门应该掌握资金流向,发挥银行的金融服务职能。工商企业生产和流通专业化的发展,又要求把许多原来属于企业自身的货币业务转交给银行代为办理,如发放工资、代理支付其他费用等。应实行大宗资金代管制度,首先保障职工的基本工资。对中小微企业员工实行实名“权益信息卡”和“工资银行卡”管理办法和相关监管机制,防范拖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