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行使岂能如此反复?
“闯黄灯”亟需出台全国“统一标准”
非常道
寻找“睡衣女侠”更是 寻找见义勇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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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行使岂能如此反复?

金戈
 

近日,甘肃兰州市一块菜地被拆迁部门误推掉。街道办承认系失误,因菜地和两个建设项目用地连在一起,施工人员“推错”了十几亩地,并称“大学生也会写错字,我们怎么就不能出点错呢?”律师称,此事的核心在于当地政府的征地程序违法。(4月16日《京华时报》)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经济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社会弊端,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时常可见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时常可见公权对私权的践踏以及凌驾于私权之上,而在拆迁安置领域,尤其是农村,这类事件比较常见。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拆迁安置领域,公权比较随意,相关法律制度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农村的拆迁多数是协商解决,一系列防强拆条例刚刚试水,《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依旧处于征求意见稿状态;另一方面,相对于已经建立起严格的法律规范的城市,广大农村一直处于混沌状态,以至于传统的民不与官斗成为死守的教条,简陋的村规民约依旧是行事的准则。

正是在相关法律疲软的前提下,农村拆迁活动成了一块唐僧肉。比如十几亩菜地和两个建设项目用地连在一起,施工人员就可以“推错”。简单的一句“推错了”背后,是对农民权益的漠视。这种借口,带来的可能是这个村庄的不和谐和当地政府公信力的降低。

美国社会学家路易斯·杰斐曾经对“制约公权”下了一个界定,即用法律规定指导性原则以及程序,以控制政府官员的“冲动”,哪个政府官员“冲动”,其行为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他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这起事件中当事人显然没有受到追究,甚至还半开玩笑地说“大学生也会写错字,我们怎么就不能出点错呢?”这是戏谑他人,也是戏谑自身,这将行使公权的严肃性置于何地?公权行使岂能如此反复?

所谓的“制约公权”,制约不是缩小其范围,而是限制行使公权的个人的行为,规范他们的行为,使他们能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权,对超越法律范围的行为一律予以否定和打击,这样更有利于保障私权的行使和实现。

这些行政人员是有着思想和欲望的个人,有着非理性的一面,其中必然存在不合理的主观性因素,因此必须用法律手段来克服它。完善公权相关法律,并严格将公权限制在相关公共事务、公共利益领域,确保公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权利受损的救济。除了通过法律规定让人们在权利受损害时有法可依,还应简化受救济的程序,方便和鼓励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利。文章中农民菜地的损失不能因为一句玩笑话就消弭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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