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上下学生,后面车辆不得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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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拟写入我省地方性法规
校车上下学生,后面车辆不得超越

记者 祝亮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校车安全成为新亮点。

要求 3年以上安全行驶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的客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在车身喷涂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计的校车标志。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安全驾驶经历。

如果校车驾驶人不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或未经有关部门确认使用校车专用标志将被处200元罚款。

特权 可在公交专道行驶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除公共汽车和校车外,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公交专用车道前方有障碍时,公共汽车、校车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

停靠 后方车辆“礼让”等待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交通警察遇校车在停靠站点停靠上下学生时,应当维护停靠站点周边的交通秩序。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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