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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嫌犯捆绑示众 是一种“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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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2年4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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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嫌犯捆绑示众 是一种“软暴力”

汪昌莲
 

3月31日,河南项城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会上,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公开示众。此举引发争议,项城市公安局被指侵犯了嫌犯的人身权利。律师称,公处嫌犯和让嫌犯游街都侵犯了嫌犯的人身权利。(4月2日人民网)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也就是说,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受宪法保护的人格尊严,不该受到来自包括公权力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侮辱和剥夺。即使是那些被公众认定的“坏人”,或即将受到法律惩处的嫌犯,只要其政治权利没有被法律剥夺,在法定的惩罚之外,其人格尊严也不应再受到额外的公开羞辱和剥夺。可见项城警方这样做,显然是把嫌犯不当人看,是对其人格的极大侮辱,是对人的尊严的任意践踏。而在笔者看来,将嫌犯捆绑示众,是一种“软暴力”,这种“软暴力”,比刑讯逼供之类的暴力执法更可怕。

这种“软暴力”,将会把这批嫌犯推向人生的深渊。可以预料,在法律的惩戒和社会的帮教下,绝大多数的嫌犯会选择“回头上岸”、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靠体面的劳动,有尊严地养活自己。然而,将他们进行捆绑示众,无疑是倡导社会群体排斥他们,孤立他们,使他们无法“上岸”,即便是重新回到社会,只得破罐子破摔,在犯罪的泥潭中越陷越深。这不是警方治病救人想要的结果,更不是民众想看到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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