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维修 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省消协公布汽车消费服务“六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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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一市消协联合对《汽车“三包”》提出11条修改意见
三包期内维修 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记者 李皖婷
 

2月10日是备受关注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的日子。记者昨天从省消协获悉,在截止日前,省消协和浙江省消保委、上海市消保委和江苏省消协一起对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1条修改意见。

NO.1 应以《消法》为立法依据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NO.2 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也应保障

消协建议在生产者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零配件的供应。

NO.3 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由于“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存在歧义,建议修改为“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并建议该条明确规定维修时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NO.4 三包起算时间应自车辆交付之日起算

消协建议三包期起算时间改为: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之日与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不一致的,应自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NO.5 整车、关键零部件、易损件等各部位都应有三包期限

消协建议在三包规定后附一个有关整车、关键零部件或系统总成、易损件等的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表格,以明确经营者的三包责任。

NO.6 “超过5日”的时间限制应取消

消协认为,汽车在三包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属经营者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消费者的损失,应当由经营者来承担。为此建议取消对修理或者时间超过5日才提供备用车辆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的限制。

NO.7 同一主要零部件只要累计修理应退换货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只有累计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换或者退货。

消协认为,该规定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建议上述部位只要累计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都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NO.8 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

消协认为,车辆自售出之日起30日内,整车及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退还车价款,不得收取折旧费或者使用费。

NO.9 销售者故意拖延须按日赔偿消费者损失

消协建议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行为增加相应的罚则。如规定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的,须按日赔偿消费者损失。”

NO.10 是否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车辆不应由经营者说了算

消协认为,三包规定应当尽量避免汽车厂商利用优势地位,通过设置过高的车辆使用、维修、保养要求等规避三包责任的行为。

NO.11 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不应成为经营者的免责条件

消协认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都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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