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合同上写的是“预付款”,收据上写的却是“定金”,到了交货期限却提不到车(本报2011年4月8日A4版曾报道)。省城陆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索赔双倍定金。近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合肥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陆先生的定金。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8日,陆先生在省城的一家4S店,定购了一辆50多万元的沃尔沃跑车。双方在签订的购车合同中约定,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5万元预付款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交货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之前,买方需在收到卖方的提车通知后3日内,将其余货款付至卖方指定的开户银行,逾期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需付清全部车款才能提车。签完合同后,陆先生当天就将5万元预付款支付给4S店。
可过了交货日期,陆先生被告知定购的车辆没货。陆先生因此要求4S店双倍返还定金,对方却以“预付款”等相关条款免责。陆先生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陆先生已经支付5万元预付款,购车合同生效,且根据该合同的有关约定,该预付款具有定金性质。4S店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不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因销售商原因致使合同履行期限已过,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该汽车销售商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