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4起事故涉及的64名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社电
14名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
经查,这起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将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李伟、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经理刘昌东等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共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蒋洁敏警告处分;免去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董事长张景福的董事长职务,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同时,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另3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受处分
该起事故发生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市的所属企业又连续发生了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2010年“10·24”火灾事故和大连石化分公司2011年“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等3起责任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同意辽宁省政府和大连市政府提出的对这3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共给予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原总经理蒋凡、副总经理焦玉瑞,中石油中油辽河工程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李明辉,大庆石化建设公司执行经理王洪涛等35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大连七星监理公司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分别处以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