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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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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发出首张禁止令
少年缓刑期间禁止进入网吧

刘志翔 洪艳 记者 陈明
 

星报讯 日前,黄山市屯溪区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占某在缓刑期间内进入网吧。据悉,这是屯溪法院首次发出的禁止令,在黄山市也尚属首例。

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该案的被告人占某因沉迷网络,如果在缓刑期内自由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可能会再次犯错,故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进入网吧,如果其在缓刑期内违反了禁止令,进入网吧和娱乐场所,将会被撤销缓刑,回到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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