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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撤离或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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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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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撤离或被处5万元以上罚款
合肥市物管新规获原则通过,近期公布实施
记者 张健
 

星报讯 物业突然撤离小区,居民该怎么办?谁来接管?业主不交物业费如何催收……昨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部门获悉,《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已由合肥市政府原则通过,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即将公布实施。

新规定有哪些内容?据了解,对物业擅自撤离小区的问题,草案明确,如果物业公司想要从小区内撤出,必须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就告知房产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禁止擅自撤离,否则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外,还会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如遇物业擅自撤离的情况,草案也有补救性的规定,对于新老物业公司交接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空隙,所属街道、乡镇应书面告知房产部门,并从房产部门提供的应急物业服务企业名单中指定较好的企业来做小区的基本服务工作。对于业主一方,草案也有约束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正常服务,业主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未按时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以在小区内将其姓名公示出来进行催缴。

对于小区停车位问题,草案规定,车库、车位不得出售给本小区以外的单位、个人。在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后,可以对外单位、个人出租,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合肥市房产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草案尚属原则通过,目前仍在进一步完善,不日将正式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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