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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花完预算”式采购把把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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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花完预算”式采购把把脉

 

湖南长沙一家企业总经理举报省财政厅等机关在政府采购中,招标过程有猫腻,原本1500万元可以完成的采购,最后却以3000万元高价成交。湖南省文化厅规划官员回应称设价格下限是为“花完预算”,为了确保采购的质量。(11月12日《法制日报》)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目前,该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管理公共支出的重要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实际运行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采购行为不规范,于是一场场“突击花钱”的闹剧屡屡粉墨登场。“花完预算”式采购实际上是又一次“突击花钱”。看来政府采购病了,笔者要为“花完预算”式采购把把脉。

在法律保障方面。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虽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缺乏法律的保障。因此,从立法入手,发挥财政法规的调节作用,应是防治此“顽疾”的重中之重。

其次,在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具有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例如,举报的是省财政厅等机关,而湖南省文化厅规划官员却出来打圆场,不能不说是职责混淆的典型实例。这种“自己人监督自己人”是一大病因,之所以出现诸多久治不愈的怪病,都和这一点有关。

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不可操之过急,但面对一个生病的肌体不可不采取补救措施。而质疑程序正是补救措施中的重要一环。

在质疑程序方面。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明确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一般情况下,申诉程序中应该明确申诉的有效时间及答复期限,以及成功解决申诉问题的补偿机制,例如,道歉、重新审查采购决定、取消采购决定、中止合同、寻找新的招标者、补偿损失、修正有关的采购规划或程序等。面对质疑程序的缺失,笔者认为,应该建立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不妨在各级法院增设政府采购仲裁庭,以体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最后,一句“花完预算”也算是一种自查自纠的形式,虽然这句话包含权力的傲慢,但通过媒体报道算是透露了天价采购的秘密。媒体的力量不可小觑。笔者建议创办“政府采购信息报”,即时发布各地、各部门采购信息,纳入政务公开的范畴统一管理,要完善真正意义上的自查自纠。

钱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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