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近日公布实施。按照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集体财产的处理由村民会议讨论。(10月10日人民网)
目前村官腐败问题比较突出,从行政规划上讲村官不是官,只是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但权力是实实在在的。
长期以来,我们对村官的约束机制很不健全,山高皇帝远,强龙压不过地头蛇,传统中国农村是熟人社会,这增加了对村官腐败检举揭发的难度,也使得腐败更加容易对检举揭发者打击报复。同时,面对腐败,个体一方面对腐败恨之入骨,因为腐败侵害了他们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巴结”腐败,因为腐败具有分利性,利用好腐败往往也会给个体带来利益。由此村民对于村官腐败有着矛盾的心态。
上级部门对于村官的监督也比较乏力,疏于管理,浮于表面,更为甚者,有的沆瀣一气,团伙作案也并非空穴来风。
村官虽小,但能量不小,村官手下管着一批村民,尤其是在农村征地拆迁越演越烈的大背景下,遵纪守法的村官能够造福一方,而贪赃枉法的村官则能刮一方地皮,使农民流离失所,动摇社会的根基。我们不能将社会根基问题托付给某个人的品质,正确的做法是将问题交给制度。因此,建立村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刻不容缓,这样才能保障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且审计“村官”更应该着重于村官离任之时,很多贪腐官员“晚节不保”,审计制度不健全会倒逼某些人趁机捞一把的心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得及时,但关键在于落实,希望审计制度不要仅仅刮一阵风了事。
钱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