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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年9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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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是否有私生子”岂能是“个人私事”?

张贵峰
 

籍贯山西的媒体人李建军10日在博客发文,直指“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参与打人的奥迪车司机苏楠有可能系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非婚生子。对此,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对记者表示:“苏浩是否有私生子,这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新快报》9月11日)

我们显然不能仅凭李建军的怀疑,就得出一个明确的“是”或“否”的答案,但以“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这样的回答,来回应舆论质疑,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道理很简单,如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与他人通奸……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这也就是说,在“婚外情和私生子”等问题上,党纪国法都不允许党员领导干部将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更不用说,由于党员领导干部手中一般都握有一定的公权力,“私生子”的问题一旦属实,往往势必还会牵连到许多具体的以权谋私、渎职滥权的腐败问题。

显然,“苏浩是否有私生子”的问题,也不能被视为“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而必须由纪检部门尽快介入调查。必须意识到,进行这样的调查,不仅有利于澄清“打人事件”的真相、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对于山西公安部门来说其实也是有益的——如果调查结论是怀疑属实,便能为其及时挖出并清除一个腐败分子,而如果调查结论是怀疑不属实,那么也能尽快还苏浩一个清白——堂堂高级警官、领导干部,岂能害怕或禁不起“清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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