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的一声巨响,引发了震惊全国的“安徽凤阳6.21爆炸案”。爆炸致17死43伤的严重后果。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凤阳“6·21”爆炸事件是一起非法买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爆炸案件。该案经滁州市中院宣判后,被省高院发回重审。记者昨日获悉,滁州中院拟今日在凤阳县法院重审此案。
爆炸案牵出3公司9头目
2009年6月21日凌晨,当人们大都沉浸在梦乡的时候,一声巨响打破了那个宁静祥和的夜晚。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最南侧存放炸药的房间发生起火,导致雷管爆炸,从而引爆炸药,17人命丧其中。爆炸事件发生后,经过各方的仔细追查,3个公司连同相关的9人也渐渐地浮出了水面。
在之前的审理中,滁州市中院认为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滁州市皖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凤阳县民爆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均构成单位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葛治近、张年昌其行为均构成过失爆炸罪。曹培俊等其他7人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法院拟于今日重审此案
2010年11月12日,滁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分别判处凤阳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登宝石英砂有限责任公司等被告单位罚金10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同时判处曹顺、孟庆征无期徒刑;判处谢登宝、曹培俊等7人2年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曹顺等人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并将此案发回重审。记者昨日从滁州中院了解到,该院拟于今日在凤阳县法院开庭重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