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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 “这是一把双刃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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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鉴定推定默认:体现进步也或增加恶意诉讼
亲子鉴定 “这是一把双刃剑”

记者 刘海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有两个条款明确提及当前社会热点“亲子鉴定”,这在法律界引起热议。省内有律师认为,亲子鉴定无故不得不应诉,体现了进步的方面,但是必将带来恶意诉讼的增加,尤其是在演艺圈。

恶意诉讼今后或将暴增

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振东,对司法解释(三)中关于亲子鉴定的条款尤为关注,他认为立法上对亲子鉴定的认可,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

“从尊重伦理角度上说,新解释无疑是巨大进步。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又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但是接下来,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一些演艺圈的人为出名,借亲子问题恶意炒作,必然导致恶意诉讼增加。”叶律师担忧地表示。

“如果确系恶意炒作,无疑是对司法资源、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叶律师分析道,其实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毕竟社会在不断变化,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亲子鉴定若无依据法院不会支持

亲子鉴定想做就能做吗?记者注意到,按照新法,一方认为孩子可能并非亲生,需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上周,我办过一案例,丈夫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要求做亲子鉴定,结果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东林告诉记者,法院审理认为,丈夫仅仅在诉状和庭审中,陈述女儿与自己没有亲子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相反,妻子虽拒绝做亲子鉴定,但却向法庭提供了一定的证据证明女儿系双方婚生子女。因此,丈夫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法院遂判决不准予离婚。

程律师表示,如果坚持要做亲子鉴定,就必须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根据法律条文,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孩子不是亲生的,比如儿子的血型和父母不符等,这种情况下,法律对男方的正当权利会予以保护,相反,如果只是因为流言而产生怀疑,法院是不会予以立案的。

对程律师的说法,合肥市蜀山法院法官詹峰表示认同。“所谓的必要证据有很多种,除了血型以外,还有证人证言、生育状况证明等,实践中法官会经过分析,再决定是否采信。”詹法官告诉记者,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亲子鉴定也不例外。

合肥未出现鉴定热潮

随后,记者咨询了省城几家亲子鉴定中心,发现合肥暂未出现亲子鉴定热。安徽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一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婚姻法实施后,来做亲子鉴定的人,并没有增加很多,市民反映很平淡,咨询人数和平常一样,每天大约有两三个,一般来咨询的大都是丈夫,对妻子持怀疑态度。

“不过男方在对亲子关系不确定的情况下,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可以获得法律支持,肯定会使做亲子鉴定的人越来越多,只不过这种影响是一个过程。” 该负责人称。

认可亲子鉴定,对法院审判会有什么影响?对此,记者采访了合肥市蜀山法院法官詹峰。

詹法官告诉记者,尽管合肥还没有出现最新判例,但是依据8月12号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的介绍,因为依然沿用证据推定原则,对未来的审判实践没有太大影响。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詹峰说,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未来一样会沿用。

(此文综合自相关法律人士的个人见解,不代表本报观点)

司法解释三关于“亲子鉴定”的条款: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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