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婚前房产公证 咨询火爆多为女方
嫁给“房东”不如自己做“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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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给“房东”不如自己做“房东”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动了全职太太的安全感? 本报解析如何“伤”了女性,专家支招找回安全感
记者 刘海泉
 

“在家带孩子,一点安全感也没有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以来,大家关注焦点基本都集中在房产处理上,尤以女性朋友们反应最大。纷纷哀叹“女人为家庭辛勤操劳几十年,要是没房产,一旦离婚,什么都没了。”昨日,本报邀请省内知名律师就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印证,并支招女性如何在司法解释三中找到安全感。

两种现象

女强人不惧司法解释三

吴小姐在省城一家国企工作,今年30岁,因为各方面条件较好,要求也高,至今婚姻还没着落。早在两年前,自己就买了房子,“本来就没想靠男人,结了婚,房子也还是我的,离了婚,房子也还是我的,我担心什么?”吴小姐告诉记者,她也知道司法解释三引发热议,但自己并不是很关注,因为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全职太太呼唤安全感

合肥市民丁女士向律师咨询,自己为了家庭孩子,放弃了升迁的机会,辞职当起了全职太太。如今丈夫和她提出离婚,而她自己名下没有财产。房子也是男方婚前的,她是不是就要被扫地出门了?

两大预测

女性婚龄越长就越不公平

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程学平律师则提出了一个新的观点,新法规其实完全不适应于长婚龄的中年夫妻,比如10年甚至更长婚龄的。如果婚姻出现问题,女方又无过错,是否该有赔偿或者财产分割的要求。“从我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例来看,婚龄长的女性,可能更多都会回归到家庭的属性。到那时,如果一旦丈夫有外遇,缺少了房产这一武器的制约,对女性而言是不公平的”。

对此,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梅表示认同,“新司解的出台,作为女性本身就更应对自己的未来有所考虑,该要求的就应有所要求,该争取的就要争取。譬如加名字、签订财产协议。”

丈夫有过错妻子难索赔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反对新规者的另一个重大忧虑是,因为丈夫外遇而离婚的妻子本就是受害者,如今犯错的男人反而能保有房产,让人觉得很不公平。

省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汪培文律师告诉记者,婚姻法规定,只有在4种情况(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想要举证这4种情况非常困难,在实际离婚诉讼过程中,真正能够得到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极少。

专家支招

摆正心态“女儿当自强”

“女性要认识到,司法解释三同情的成分越来越少了,更多是体现男女平等,一切依照法律办事。”汪培文律师认为,要引导女性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立自强。

“对于懂法的女性而言,其实这不是一个问题。可以这样理解,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女方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或者订立财产协议,要么就改变传统观念,选择自己出资购买婚房。”刘正梅律师进而表示,司法解释三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为房而婚,但作用有限,谁能保证在房产证上写上女方名字不会成为下一个潜规则呢?“其实,真正能保护女性的不是什么协议,而是对婚姻真诚的维系,和自身的不断进步。”

(此文综合自市民及相关法律人士见解,不代表本报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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