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陈雷表示,如果赖昌星拒绝自愿遣返,还可以采取三种模式将其递解回国:第一种模式为“邓心志模式”,即依移民法程序强制遣返。2008年8月22日,涉嫌合同诈骗、潜逃加拿大5年之久的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邓心志就是采取这一方式被强制遣返回国。
第二种模式为“两许(许超凡、许国俊)模式”或称“异地追诉模式”,即由加拿大司法机关对赖昌星涉嫌洗钱、欺诈等触犯加拿大刑法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定罪量刑后通过“驱逐出境”的方式将其递解回国。
2009年5月6日,广东开平两名案犯许超凡和许国俊被美国的一个地方法院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被判处25年和22年监禁。待他们刑期届满后,依照美国的法律,由于属于5年以上重罪,他们将被驱逐送至犯罪人国籍国。待移交我国后,他们将继续接受我国的审判。
第三种模式就是运用《加拿大引渡法》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由我国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向加拿大司法部提出引渡请求。 星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