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光盘是否侵犯著作权?
拨打投诉电话 答复竟称“不管”
下一篇4 2011年6月3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我省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第一案昨开庭
销售盗版光盘是否侵犯著作权?

王颜 实习生 陈静 记者 刘欢
 

昨日上午9点,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第一案开庭,这也是我省目前唯一一次尝试由民事法庭审理刑事案件。

庭审中,针对被告人销售盗版光碟的行为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展开了激烈辩论。

此案未当庭宣判。

指控:侵犯著作权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生,安徽长丰县人,初中文化。

据检方指控,2010年3月初至2011年1月底,被告人陈某某,以合肥市长江东路一处出租房为经营地点,通过物流公司拖运的方式,从广州市购进各种光碟,再批发给省内各市县的客户。其销售的26万余张光碟,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金额达45万余元,陈某某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另外,检方还指出,被告人陈某某于2010年12月间,从广州购进淫秽光碟近700张,销售给淮南的陈某150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供述:最贵5元一张,没有卖过正版光盘

法庭上,公诉人对陈某某发问,陈某某回答表示,他没有所售光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等合法材料,从未卖过正版光碟,也不知道正版光碟的市场价格是多少。他所销售的光碟一般1.5元/张~1.8元/张,贵点的单价5元/张。

辩护人:你是否知道你卖的是盗版光碟?

陈某某:一开始不知道,后来才知道的。

辩护人:你卖过正版光盘吗?

陈某某:没有。

辩护人:你是怎么区分正版光碟和盗版光碟的?依据销售价格吗?你每张光碟的利润是多少?

陈某某:我们市场上都是这个价格(1.5元/张~1.8元/张,贵点的单价5元),每张赚2毛到4毛钱。

辩护人:你怎么与上家(指供货商)联系?上家是否提供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陈某某:没有。

辩护人:上家制作光碟的行为是否有合格手续,你知道吗?

陈某某:不清楚。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证据显示,被告陈某某曾与滁州、淮南、铜陵、来安、巢湖、安庆、阜阳等地的“下家”多次交易。警方在侦查中,扣押了陈某某的39本销售清单。扣押的2万余张光盘,经安徽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即俗称的“盗版光盘”。查获的525张光盘,经鉴定均为淫秽光盘。

焦点:销售盗版光碟是否侵犯著作权?

“我当事人只是销售了盗版光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对陈某某“侵犯著作权罪”的指控不当。辩护律师称,陈只是盗版光碟的销售者,没有制作、出版、发行的行为,只具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特征。因此公诉人不应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混为一谈。

公诉人则认为,依据今年1月出台的《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发行包括销售行为,因此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引用的2011年的司法解释,在当事人犯罪事实之后出台,不应作为本案法律依据。

对此公诉人进行了反驳:“司法解释是为了帮助群众理解现有法律,不存在2011年的司法解释,不适用本案的问题。”此案未当庭宣判。

据悉,合肥市高新区法院是全省首家试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的基层法院。该院民三庭庭长马箭告诉记者,“三审合一”模式有其独特优势,“三审合一”能保证执法统一。另外知识产权案件纠纷通常处于民事阶段最多,民事法庭对案件的了解更透彻。“三审合一后,让我们对这类案件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更有益于我们下一步去保护知识产权。”

 
下一篇4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