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从明日起,合肥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有药准字号药品和医疗械字号医疗器械;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保险费缴费方式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20年医疗救助保险费……这些新规定都将随着《合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一一执行。
门槛费新规遏制套取医保金
《办法》规定,今后参保人员住院时发生的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100元、200元、3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付。
合肥市人社局副局长方卫青表示,为有效控制住院率,遏制套取医保金,《办法》调整了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取消了第三次以后免门槛费的政策,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缴满规定年限,退休后可享医保
失业的时候中断缴纳医保费了,退休的时候能否享受医保待遇呢?《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医保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参保缴费年限两种。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2002年12月1日前国家承认的工龄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2002年12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视同为医保缴费年限。
医疗救助费一次性缴纳20年
《办法》对医疗救助费的缴费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将原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费由单位按年缴费,调整为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缴纳20年的医疗救助保险费3600元。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医疗救助保险费纳入医疗救助基金统筹管理,死亡时不予结算退还或补征。
个人账户支付 “扩容”不可提现
7月1日起,合肥市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品店购买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以及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和医药产品注册证号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器械注册证号为国食药监械(准、进、许)、各省食药监械(准)和各市食药监械(准)的产品),但不得用于购买保健食(用)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其他商品,不可提取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