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47年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各少数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引下,都经历了改天换地的伟大历程。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举。这一制度的发端,可以追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
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如今上海的老成都北路一座典型的石库门建筑里,举行了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首次提出了党在民族问题上的主张。
而此后近90年的历程中,中国共产党不断发展和丰富民族区域或民族地方自治的思想,使之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问题解决之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至此,民族区域自治被正式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在民族自治地方普遍建立的同时,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