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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不必总在个税起征点上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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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视
税改不必总在个税起征点上纠结

张 扬
 

为期一个多月的个税修正案征集意见5月31日结束,共收到23万条意见。其中,要求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呼声尤为强烈。而专家与网友分歧严重,个税新方案最快下半年才能实施。(6月1日新华网)

在个税中设置免征额,主要是考虑保护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在工薪所得中扣除一部分必要的“生计费用”,维持基本生活条件。它能够直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同时又具有透明度,可以让纳税人明显地感受到自己税负的轻重。因此,是否调整免征额,调整多少,自然备受关注。但是,个税免征额也不是调得越高越好。因为,单纯提高免征额对全体社会来说,会带来减税,这对缩小贫富差距会起反调节作用。同时,个税纳税面过窄,也不利于提高公众纳税意识,对财政用于公共支出也有影响。

我认为,关注税制的改革,其着眼点要放在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改善收入分配关系的大方向上,不能光在个税起征点上纠结。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布的《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显示,就宏观税收负担率的国际通用标准而言,我国还未成为高收入国家,但宏观税负水平已高于中上等收入国家。这样的“重税主义”政策,长久将会影响经济体的活力和竞争力。有专家认为,“十二五”经济转型必须要给企业和民众减负。中国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而且税种繁多,结构也不合理。民营企业与垄断国企实行同样的纳税标准,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客观上压制了民营经济的活力。因此,在全面衡量我国的宏观税负程度的前提下,包括个税在内的我国税制需要改革,厘清关系,优化税种,矫正“重税”,完善体制。让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税负水平降下来,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提振抗通胀的整体能力。

个税改革应该说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下一步不论是实行“综合征收”制,还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制,都要重归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公平调节功能。通过对个人收入的重点监控,加大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的征收,堵住高收入人群缴纳个税的漏洞。以出台奢侈品消费税、遗产税等,强化对高收入者、对隐形收入者的征税力度。从实质上降低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以消除越来越多的人对收入分配现状的不满,这才是税制改革关键举措。(作者为省收入分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省人事厅原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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