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应当兼顾“横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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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应当兼顾“横向公平”

方 胜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表示,个税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全国人大进行审议,其中未考虑差异化的问题,还是全国统一的起征点。(5月22日《京华时报》)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项中央地方共享税,其改革的指导思想应当在充分考虑“纵向公平”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起征点的同时,兼顾考虑“横向公平”即结合地区发展差异确定相应的起征点。长期以来,从纵向来看,过低的起征点设置和过窄的起征点微调,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成果的速度与效益,给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期望性增长形成制度滑坡。从横向来看,整齐划一的起征点设置,忽略了区域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乃至公平效率,束缚了劳动者主动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由此观之,当前的个税改革,不仅没有实现“劫富济贫”的调控目标,而且还提供了“合理避税”的法理依据,更是给普通民众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形成挥之不去的“税负痛感”。

当前,刺激广大民众“横向税负神经”的征税环境更加交织复杂,纳税嗅觉也从未有过感应灵敏。一方面,通货膨胀惯性驱动和区域流动,居民收入大幅缩水。无论是4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还是从5月上旬的食品价格指数看,物价上涨的形势依然严峻。但受综合商务成本、居民生活成本、资源禀赋要素差异等影响,全国各地的通货膨胀幅度不一、轻重有别,民众购买力的折扣率因地不同。对此,百姓叫苦不迭,希望能更多地从量能定税的角度提高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另一方面,工资“原地踏步”,居民收入入不敷出。受人力供需进入买方市场、工资对话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更多的普通民众只能屈服于工作环境和收入水平的“机会成本”,不敢轻易叫板“工资协商”和“工资民主”。

与此同时,各地的工资基准水平和指导意见均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挂钩,同一职务、同一工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虽然大致相同,但是其引申出的能力认可和税收效率却相差甚远。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的个税改革应当本着兼顾“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状况,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确定差异化的起征点标准,促进地区之间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结构合理调整。

(作者为省地税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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