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州市鼓楼区法院依据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改过自新的6名未成年犯实施犯罪前科消灭,并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除公安机关因当事人涉嫌新的犯罪需调查外,其他情形下任何人不得公开。同时陆续封存以往判决生效的340多名未成年犯的“犯罪前科记录”,此举开江苏省司法关怀之先河。(5月8日《扬子晚报》)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对未成年犯“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徐州市鼓楼区法院,对已改过自新的6名未成年犯实施犯罪前科消灭,并封存他们的犯罪记录,彰显了司法关怀,也是司法进步的一个标识。
在我国,曾经的普遍做法是,将未成年人犯罪污点记入其人事档案,此人从此便有“前科”在身。一旦某一孩子有失足“前科”,公安机关都要记录在案,在上学、就业的时候,不仅要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处罚,还得有公安机关的证明,入伍更是成了排除的对象。
应该说,前科制度是有效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但“前科”无期限,无疑成为未成年人永久的“标签”。某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将伴其终身。就好比是古代人的:宫、劓、黥、膑、城旦等耻辱刑一样,都是将犯罪人加上特殊标记和符号以区别于他人,显示其身份。
然而事实告诉我们,一旦未成年犯过罪,在人事档案中的“前科标签”, 并不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相反是极易让他们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这将可能影响当事人重新做人的信心,为其再次实施犯罪埋下伏笔,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严重妨碍了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
其实,曾经犯过错误或犯过罪的人,其污点只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代表将来,一个人不应该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更不能因此受惩一辈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个人、看待一个人的道德,不把人、不把世界看死,才是公平和客观的,才符合人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有的未成年人虽然有“前科”,但之后他们已经不再是犯罪分子了,法律就应该有条件地给他们一个脱胎换骨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