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小丽一直在外地打工,后因感情不和与丈夫协议离婚,但是离婚后她才发现,原来前夫离婚前在合肥市中心按揭购置了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但离婚时却隐瞒了这一事实,于是与前夫对簿公堂。近日,通过法律途径,小丽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袁与小丽本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坠入爱河,于2001年3月8日登记结婚,但是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度过“七年之痒”。2008年12月5日因感情破裂,两人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上写明婚生子由小丽抚养,小袁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固定资产。很快,离婚后的小丽发现,离婚前小袁在合肥市中心按揭购置了一套价值40余万元的房产,遂以其隐瞒婚内财产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诉争房屋是在双方离婚前购买,故该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小丽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现双方均同意房屋由小袁所有,小袁支付部分房屋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故法院最终判决本案诉争房屋归小袁所有,所欠银行按揭由小袁负责偿还,另外其还需支付小丽房屋补偿款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