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就要配建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5%的廉租住房;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改建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18条实施意见,期待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新建住房项目必须配10%公租房
根据意见内容,我省将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统一安排和协调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可采取单独选址方式,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项目,要配建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5%的廉租住房。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建公租房
此外,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园区,可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和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建设或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也可以积极收购或代理租赁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拓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房源。
租房者可“拎包入住”, 骗租者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同步建设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建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前,应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器具,具备入住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如实申报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运营机构受理、审核情况应报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对以虚假资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或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公租房租价由政府部门制定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各地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不得随意调整租赁价格。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租房者经济改善可终止租赁
意见规定,承租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或购置、租赁、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以及出现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等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出租人可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促其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