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因将滚烫的洗锅水向人行道上泼,不料将一行人烫伤,被告人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日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2万多元。
2010年9月22日,原告赵某从被告刘某所开小吃店(专门做早点)旁边的人行道上走过,刘某泼出滚烫的刷锅水正好泼到赵某身上,赵某躲闪不及被烫伤右胸口及腹部。赵某随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3900元,后又转院治疗疤痕增生,出院后又多次门诊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9700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临街的下水道处泼热水,其既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又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过失致原告被烫伤,系直接侵权人,因而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