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委托回老家过年的工友捎1万元回去,不料工友将钱丢失,并且拒绝还钱,最终双方闹到法院。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赔偿案,并判令被告人王某赔偿原告李某10000元。
2010年2月,家住合肥市包河区的王某与同村的李某一块到广州打工,同年12月25日王某回家过年,李某不回,于是李某便委托王某帮其捎10000元钱回家,李某再给王某100元路上吃饭,王某表示同意。随后李某送王某去车站时,又再三嘱咐王某将钱妥善保管好。
2011年1月10日,王某回到合肥,想先买点东西带回家,于是就忙着购买物品,买完自己所需物品后,才发现自己替李某捎的钱不翼而飞了。王某一想自己逛了几家商场,也不知道钱是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被盗的,于是没有报案,便闷闷不乐地赶回到家里。
得知王某到家后,李某电话告诉妻子,自己没有回家,但让王某捎回了10000元钱。当李某的妻子向王某索要那10000元钱时,王某却说钱被盗了,并拒绝还钱。为此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代为捎回的10000元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托被告捎回钱款,被告表示应允后,理应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和按约将钱款交给原告家人,但被告未尽义务,致使捎回的10000元钱丢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