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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虚拟钱币,付出现实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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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木马程序,窃取网游金币,作案200余次,获刑一年七个月
盗窃虚拟钱币,付出现实刑期

罗晓敏 记者 何曙光
 

星报讯 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通过网络盗窃他人游戏金币案,被告人周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因自己的某款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被盗,遂产生盗窃他人游戏金币的念头。为此,周某通过网络购买某木马程序,通过QQ信箱发送到他人计算机,从而取得对他人计算机的远程控制。之后,周某采取直接窃取或通过修改信息的方式,盗窃他人计算机内储存的该网络游戏的游戏金币,并通过自己开设的网店销售牟利。自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周某共作案200余次。案发后,周某退赃款20816元,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7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原判认定周某盗窃游戏金币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不清、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定性不准。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周某采取盗窃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金币,累计作案达20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据此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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