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原告系被告的亲舅舅,双方竟然都在收条上做了手脚,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舅、甥之间签订的“租用商品楼协议”,并判令被告腾空租用的房屋交与原告。
吕某于1993年租用了其舅舅闫某的七间门面房并约定在闫某需要该楼房时终止租赁关系。2008年,闫某因需要该房屋便向吕某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协议,吕某一直拒绝,双方还有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闫某的一再催要下,吕某付给闫某房租费16万元,闫某于2009年2月21日给吕某书写了一张现金16万元的收条。
2010年12月,闫某通过凤台县公证处向吕某送达了解除房屋租赁关系通知书,吕某仍拒绝将房屋交给闫某,闫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庭审时,闫某拿出吕某书写的收条证明房租费是每月730元,但吕某辩称房租费是每月300元,并称是闫某自己在收条上改成730元。吕某称其一次性付给闫某的16万元实质上已将原租用的商品楼买下,不是房租费,原租用商品楼协议已经自然解除。多次质证后,吕某最终承认是自己在收条上16万元后加上“房款”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