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4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表决案)》”。
记者从条例中了解到,科技人员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如果被“抓住”,毫不客气。
条例规定,“小偷”将由科技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技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申请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